201804191607
彰化縣一名42歲已離婚的男子,與女友和她兩個子女同住,去年11月某日半夜,居然趁夜深人靜,同居人就讀小學五年級的女兒熟睡時,脫光衣服全身赤裸進入房間,不顧女童的哥哥就睡在上鋪,強脫女童內、外褲,壓住女童雙腳,不顧女童哭泣和掙扎,強舔女童下體,並要求女童為其口交,女童哭泣說「不要!」,並把頭轉開,拉棉被抵抗,直到男子停手。 女童哭泣的聲音吵醒睡在上舖的哥哥,下床詢問妹妹發生什麼事,但女童仍忍了多日,才向老師透露實情,男子因此被逮。雖然男子坦承犯行,但竟辯稱他摸自己的生殖器只是因為想上廁所,且雖然他有性交的意思,但沒有強制,女童頭轉開,他就罷手了,認為自己不構成強制性交。 但是女童和哥哥指證歷歷,法官認為男子犯案時已經41歲,與女童雖然沒血緣關係,但是是女童母親的同居人,長期與女童同住,明知女童未滿14歲,但竟未善盡身為長輩之責,為逞己一時性慾,竟對女童強制猥褻和著手為強制性交行為,漠視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權,嚴重戕害女童身心健康,惡性重大,雖然男子之前並無犯罪紀錄,犯後大致坦承犯行,以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4年。
色慾薰心!竟敢這樣伸魔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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